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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son Neff GmbH 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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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一般規(guī)定

1. 這些一般銷售條款和條件(GTCS)適用于Thomson Neff GmbH(以下簡稱為:賣方) 與其客戶(以下簡稱為:買方)的所有合同關系。(Purchaser). 只有買方為企業(yè)家(經(jīng)營者)(德國民法典BGB第14節(jié)中定義)、根據(jù)公共法成立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或者公共部門基金公司(öffentlich-rechtliches Son-dervermögen)時,GTCS才適用。

2. 特別是GTCS應適用于可移動物品(以下簡稱為:商品)的銷售和/或供應合同, 無論賣方是自己生產(chǎn)商品還是從供應商處購買(德國民法典第433和651節(jié))。 由于GTCS可隨時修改,它還應適用于作為同一買方未來商品銷售和/或交付合同的框架協(xié)議,無需要求賣方未來每次銷售時額外參考GTCS。

3. 這些GTCS應排他性適用。 任何與GTCS背離、沖突或者補充的買方一般條款和條件都應當作為合同的一部分 的一部分,并且只有在賣方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會生效。 該同意要求應適用于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賣方應無條件向買方告知買方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知識。


II. 合同簽訂

1. 賣方提供的報價可隨時修改,不構成有約束力的要約。

2. 買方提出的商品訂單應被視為有約束力的合同報價。

3. 接受報價可以書面形式(例如確認訂單)或者交付商品給買方的方式聲明。


III. 價格和付款條件

1. 價格應當基于出庫情況,并且不包含包裝和相關銷售稅(增值稅)。

2. 如果賣方已進行安裝或者裝配,除非另有約定,買方應在約定費用外,承擔一切必要的輔助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賣方指定人員工具和私人行李的運輸費用,以及津貼(Auslösun-gen)。

3. 任何關稅、手續(xù)費、稅費和其他公共費用均由買方承擔。賣方不應接受退回的任何符合德國包裝法令(Verpackungsverordnung)的運輸包裝或者其他包裝;這些包裝屬于買方的財產(chǎn)。

4. 付款必須免費支付到賣方的收費辦公室。

5. 發(fā)票應當在30天內(nèi)完全支付。 超出該付款期則認為買方逾期付款。 買方應當以高于基準利率(Basiszins-satz)8%的利率(最低年利率12%),基于購買價支付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賣方保留主張超出該利息的逾期付款損失的索賠權利。 這不應損害賣方向企業(yè)法人(德國商法典HGB第353節(jié))主張商業(yè)違約利息的索賠權利(kaufmännischer Fällig-keitszins)。

6. 只有當反訴通過最終判決和有約束力判決或者無可爭議時,買方才有權抵消索賠要求(Aufrechnung)。 同樣情況適用于留置權,買方進一步正當行使反索賠必須基于相同合同關系下。


IV. 交付時間;未交付完成和收貨

1. 只有及時收到買方提供的所有文檔、必要的許可和通關手續(xù)(特別是相關計劃),并且買方履行了約定付款條款和其他義務時,賣方才必須遵守交付時間要求。 如果未及時滿足這些條件,賣方有權適當延長交付時間;當賣方需對延誤負責時,該條款不適用。

2.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例如動員、戰(zhàn)爭、國內(nèi)動蕩或類似情況,如罷工或停工等)未能按時交付,則賣方有權適當延長交付時間。

3. 如果賣方交貨出現(xiàn)延誤,并且買方可證明其因此遭受損失,則買方可要求每延誤一周,相對于交貨范圍內(nèi)未交付零件總價0.5%的補償,但是總共不得超出總價的5%。 買方對延期交貨導致?lián)p失以及替代履行損失(替代履行的損害賠償)的索賠要求超出先前條款中規(guī)定的限值時,在任何延期交付情況下都應排除在外,即使賣方交付時間超出了最終期限。 這不適用于Art. XI No. 2中規(guī)定的情況。

4. 應賣方要求,無論買方是否因延遲交貨而解除合同,買方都應在兩周內(nèi)提出聲明。 如果買方未能在兩周內(nèi)作出聲明,則買方會喪失解約權。

5. 如果應買方要求,發(fā)貨或者移交在發(fā)布就緒通知書后延遲一個月以上,則買方可能會在超出一個月后,每周被收取交付商品價格1%的倉儲費用,但是總額不會超過100%。 合同雙方保留證明發(fā)生更高或者更低倉儲費用的權利;固定金額倉儲費用被用于防止任何更廣泛的費用索賠。

6. 當回退商品的合同權利達成一致后,買方應承擔包裝和發(fā)運成本。 收到退回商品前,潛在的劣化和破壞風險應由買方承擔。

V. 交付,風險轉移

1. 交付應當在交貨倉庫進行;該地點還構成合同履行地點(Erfüllungsort)。 根據(jù)買方要求且在買方支付費用的前提下,商品可運輸?shù)讲煌攸c(交貨銷售,郵購購買)除非另有約定,賣方有權自行決定交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運輸公司、運輸方法、包裝)。

2. 免運費交貨情況下,商品的意外損壞和意外劣化風險,以及延遲風險被轉移給買方,具體規(guī)定如下:

在交貨銷售情況下,當商品被交給承運商、貨運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負責商品交付的個人及組織時,風險同時被轉移。 根據(jù)買方要求且在買方支付費用的前提下,交貨應由賣方根據(jù)運輸標準風險投保;

當交付涉及安裝或者組裝時,風險在商品投入運行日,或者根據(jù)約定在一次無故障試運行后轉移。

當買方約定要求檢驗驗收(Abnahme)時,風險轉移在該檢驗驗收后發(fā)生。 在不影響上述規(guī)定情況下,應遵守要求特定結果的工作合同法定規(guī)則(Werkvertragsrecht);Art. VI No. 6應不受影響。

3. 如果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發(fā)貨、移交、安裝或組裝的開始或進行、投入運行或者試運行被延遲,或者如果買方因任何原因無法提貨,風險都應轉移給買方。

4. 買方不得拒絕存在輕微缺陷的交貨。 買方應被準許分期交付,只要分期交付是合理的。

VI. 檢驗和驗收

如果賣方要求交貨時檢驗驗收,買方應該在交貨后兩周內(nèi)完成檢驗驗收。 如果未能完成,則除非買方在此期間以書面方式精確報告缺陷或者錯誤,否則檢驗驗收應被視為已經(jīng)完成;最終期限必須以賣方收到失效/錯誤報告的日期為準。 如果商品已經(jīng)投入使用,并且已經(jīng)完成約定的測試階段(如果有),則檢驗驗收也應被視為已經(jīng)完成。

VII. 保留所有權

1. 賣方保留已銷售商品所有權的權利,直到賣方主張的購買合同中及正在進行的業(yè)務關系出現(xiàn)的所有當前和未來費用都已經(jīng)得到全額付款(擔保債權)。

2. 在擔保債權得到全額付款前,商品必須保留所有權,不得抵押給第三方或者出于安全目的轉讓所有權。 如果第三方獲取屬于賣方的商品,買方有義務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3. 在正常經(jīng)營過程中,買方有權轉售和/或處理保留所有權的商品。 這種情況下,適用下列附加規(guī)定:

所有權應當擴展到賣方商品加工、混合或組合形成的產(chǎn)品,以它們的全部價值為限;這種情況下,賣方應當被視為生產(chǎn)者。

如果在加工、混合或者與第三方組合過程中,第三方的專利權仍然有效,則賣方應當按加工、混合或組合后商品的發(fā)票金額,按比例獲得共同所有權。 在其他情況下,適用于交貨商品保留所有權的規(guī)則也適用于生成的產(chǎn)品。

為了安全目的,在商品轉售或者上述(a)和/或(b)情況下,買方按照賣方共同所有權的數(shù)額,以此方式完全轉讓給賣方與第三方相關的所有債權。 賣方以此方式接受該轉讓。 上述第2節(jié)中規(guī)定的買方義務同樣適用于轉讓債權。

除了賣方外,買方應當保留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 賣方同意免去強制執(zhí)行第三方債權,買方繼續(xù)執(zhí)行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并且不得逾期付款;買方資產(chǎn)沒有啟動破產(chǎn)程序,并且在滿足其義務的買方能力上沒有缺陷。 然而,這種情況下賣方可能會要求買方通知轉讓債權以及相應債務人,提供實施所需的全部其他資料及相關文檔,并通知轉讓的債務人(第三方)。

當擔保的可實現(xiàn)價值超出賣方擔保債權20%的情況下,賣方應根據(jù)買方要求由賣方選擇取消擔保。

VIII. 質量缺陷(Sachmängel)

1. 當交貨時在限定時間范圍內(nèi)出現(xiàn)質量缺陷時,無論運行小時數(shù)多少,都應由賣方選擇維修、更換或是再次免費發(fā)貨,并提供缺陷存在的原因。

2. 質量缺陷導致的索賠要求有限期為12個月。 這不適用于依照德國民法典第438 (1)節(jié)第2款(建筑和建筑商品),第479 (1)節(jié)(追索權)和第634a (1)第2款(建筑缺陷)中法律規(guī)定的更長時間,以及死亡、人身傷害或健康危害,以及賣方故意或疏忽違反其職責或故意隱藏缺陷。 對于暫時失效(時效不完成)的法律規(guī)定,時效期限的中止(暫停)和重新開始不受影響。

3. 買方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不正確或不足的交貨)。 如果通知未能在兩周內(nèi)發(fā)出,則該通知不被視為及時的通知;如果通知在該時間范圍內(nèi)發(fā)出,則被視為滿足該最后期限。

4. 買方按購買價完成付款的條件下,賣方有權執(zhí)行任何補償特定措施(Nacherfüllung)。 然而,這種情況下買方有權依照Art. III No. 6第2條,在購買價中扣留與缺陷相關的合理部分。如有不合理的缺陷通知,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補償費用。

5. 賣方應當先有機會在合理時間執(zhí)行特定措施。 如果對特定措施不滿意,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減免費用。

6. 下列情況下的缺陷不構成任何索賠,包括與約定特性和質量(品質)的微小差異,功能用途的輕微損傷,自然磨損,經(jīng)過風險后出現(xiàn)的損傷,如錯誤或粗心大意的操作、過度使用、不適當?shù)脑O備、工藝缺陷、不適當?shù)牡鼗?、或者本合同未考慮的外部影響,不可重現(xiàn)的軟件錯誤。 同樣,對于由于買方或第三方進行不當修改或維修工作導致的缺陷及其后果的索賠要求也被排除。

7. 買方無權對因特定措施發(fā)生的費用提出索賠要求,包括差旅和運輸成本,勞務費和材料費,這些費用會因為交貨到買方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地點而增加,除非與其預期用途相符。

8. 買方對賣方的追索權依照德國民法典(Rückgriff des Unternehmers)478節(jié),只有當買方?jīng)]有與其客戶達成超出缺陷引起的索賠要求法定規(guī)則范圍時才存在。 此外,依照德國民法典第478 (2)節(jié),Art. VIII No. 7適用于買方對賣方的追索權范圍。

9. 在不影響上述規(guī)定情況下,Art. XI的條款(損壞的其他索賠要求)適用于損壞索賠。 由于質量缺陷,買方對賣方或者其委派人(Erfüllungsgehilfen)的所有其他索賠要求,或者超出本文Art. VIII節(jié)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索賠要求都應被排除。

IX. 工業(yè)產(chǎn)權和版權;所有權缺陷

1. 除非另有約定,賣方在目的地國內(nèi)執(zhí)行其合同服務,應當不受第三方工業(yè)產(chǎn)權和版權(以下簡稱為:知識產(chǎn)權)限制。 如果第三方對買方提出與賣方執(zhí)行和按合同執(zhí)行的服務相關,基于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合理索賠要求,在Art. VIII No. 2中設置的時間范圍內(nèi),賣方應當為買方承擔下列責任:

a) 賣方應自行選擇并承擔相應費用,獲取許可證來使用存在問題的商品,或者修改商品,以便不再侵犯知識產(chǎn)權,或者進行更換。 如果賣方無法做到這一點,買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定規(guī)定減免費用。

b) 賣方對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遵照Art. XI。

c) 只有當買方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賣方第三方主張的索賠要求,并且沒有承認侵權和留下任何防范措施,為賣方提供協(xié)商解決的自由裁量權時,上述賣方義務才適用。 如果買方出于止損目的或者其他顯著原因停止使用商品,則買方有義務向第三方說明停止繼續(xù)使用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承認侵權。

2. 如果買方本身造成知識產(chǎn)權侵權,則買方的索賠要求應被排除在外。

3. 如果知識產(chǎn)權侵權是由買方合同約定的技術規(guī)格、賣方無法預見的使用類型、交貨被買方修改、或者與非賣方提供的產(chǎn)品一同使用所導致的,則買方的索賠要求也應被排除。

4. 賣方在此完全保留與成本估算、圖紙、手冊和或其他文檔(以下簡稱為:â€?Documentsâ€?)有關的所有權和/或版權。 未經(jīng)賣方事先許可,文檔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并且根據(jù)要求,如果未能與賣方訂立合同,文檔應當立即退回給賣方。 第1條和第2條適用于買方文檔;然而,賣方依法轉讓商品的第三方可以查看這些文檔。

5. 買方擁有賣方提供軟件的非獨占使用權,前提是軟件保持不變,并且在約定性能參數(shù)和約定設備上使用。 買方應當制作兩個備份副本,即使未明確約定。

6. 在不影響上述規(guī)定情況下,Art. VIII No. 4、5和9的條款(關于依照No. 1 a)的買方索賠要求)適用于知識產(chǎn)權侵權。

7. 如果發(fā)生其他權益的缺陷,Art. VIII的條款相應適用。

8. 買方對賣方或者其委派人(Erfüllungsgehilfen)的所有其他索賠要求,或者超出本文Art. VIII節(jié)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索賠要求都應被排除。

X. 無法履行,合同調整

1. 當交貨無法完成時,買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除非賣方對無法交貨不承擔責任。然而,買方的賠償損失要求應當限于由于無法交貨,導致不能投入預期使用的交貨部分的價值的10%。買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受影響。

2. 按照Art. IV No. 2規(guī)定的意外事件會顯著改變合同履行的經(jīng)濟基礎或者內(nèi)容、或顯著影響賣方的業(yè)務,合同應本著誠信原則進行適當修改。 當該做法在經(jīng)濟上不合理時,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如果賣方打算行使解約權,應當在知悉事故后的三周內(nèi)通知買方。 如果賣方未能在三周內(nèi)發(fā)出通知,則賣方會喪失解約權。

XI. 其他損害賠償要求

1. 買方對損害的賠償責任(無論該責任的法律基礎為何)僅適用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間。 在基本過失情況下(einfache Fahrlässigkeit),賣方應當只對人身傷亡、健康損害、或者違反基本合同義務(wesentliche Vertragspflicht)(履行該義務能夠在首個實例中正確履行合同,并且遵守該義務合同合作方通常會互相信任)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然而,這種情況下,賣方的責任應當只限于可預見賠償和典型損害。

2. 第1分段中規(guī)定的責任限制不適用于賣方故意(arglistig)隱瞞缺陷或者為商品特性和質量提供保證的情況。 制造商的保修不構成賣方提供的擔保。 第1條適用于買方依照德國產(chǎn)品責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提出的索賠要求。

3. 如果買方依照Art. XI提出有效的損害賠償要求,則該索賠要求會在超出適用于質量缺陷的時效期(依照Art. VIII No. 2)后失效終止。 如果損害賠償要求依照德國產(chǎn)品責任法,則關于時效期的法定條款適用。

XII. 地點和適用法律

1. 如果買方是一個商人(Kaufmann),依照公法組成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或者公共部門基金公司(öf-fentlich-rechtliches Sondervermögen),則解決與合同相關或無關、由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所有爭議的唯一地點是賣方的營業(yè)地點。 然而,賣方也可以在買方的管轄常住地提起訴訟。

2. 目前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關系受德國實體法管轄,排除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上述約定的所有權保留要求和效力應受商品存儲所在地的適用法律管轄,如果各地區(qū)法規(guī)選擇德國法為非法或者無效。

3. 當不同語言版本的GTCS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德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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